3月27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的《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解读》指出,不是所有射频类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,预期用于“淡化皱纹(如抬头纹、鱼尾纹等)★★◆◆■■、减轻细纹、眼周除皱■★■、改善松弛下垂、提升苹果肌、脸部轮廓提拉、紧致轮廓、紧致肌肤■■◆◆★★、提拉塑型★■、收缩毛孔”等的射频美容产品,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射频类产品★■,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例如,预期用途不涉及《公告》规定的情形,而是仅用于“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(不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促渗)、促进精华吸收■◆■、皮肤表面清洁、温热按摩、物理按摩、肌肤放松、去除角质”或类似用途的射频类产品,则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■■◆■★,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(记者 孟刚)
根据《公告》,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,其工作原理一般是“通过治疗电极将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,使人体组织、细胞发生病理/生理学改变”;预期“用于治疗皮肤松弛,减轻皮肤皱纹,收缩毛孔◆★,紧致、提升皮肤组织,或者治疗痤疮、瘢痕,或者减少脂肪(脂肪软化或分解)等”,符合《公告》规定的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根据《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〉部分内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“09物理治疗器械”子目录、一级产品类别“07高频治疗设备”中二级产品类别◆■★◆★★“02射频治疗(非消融)设备”中射频治疗仪★■■、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★◆■◆。国家药监局明确,对于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管理,应当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定义进行综合判定◆◆★◆,并根据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等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◆★★。
对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■◆◆★◆◆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,如产品还具备其他功能(如微电流刺激★■◆★、超声治疗、强脉冲光治疗、冷敷等)时,根据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第六条★◆“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,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”,该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例如■■■★◆◆,具备射频皮肤治疗和强脉冲光脱毛两种工作机理的产品,射频皮肤治疗的功能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功能,强脉冲光脱毛的功能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功能★◆,则该产品整体应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